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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高新区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8.07.23

仲恺高新区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仲恺高新区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加快仲恺高新区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以下简称“青创基地”)建设,建立健全推进海峡两岸青年在仲恺高新区创业就业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创基地具备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创业苗圃、创业孵化、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商事业务代理等功能,主要为在仲恺高新区创新创业的45周岁以下海峡两岸青年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青创基地签订入驻协议且注册地在仲恺高新区的企业(团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仲恺高新区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领导小组,成员主要由区社会事务局派员组成,负责统筹协调青创基地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台湾事务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落实区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负责制订青创基地管理制度;

   (三)负责统筹规划青创基地工作,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协调青创基地与各有关单位的关系;

   (五)负责组织青创基地的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六)负责组织遴选、聘任、解聘创业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

   (七)负责引进运营服务机构,并对运营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检查青创基地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八)研究决定与青创基地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五条 青创基地根据需求,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相应的运营服务机构负责青创基地的创业孵化和日常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青创基地设创业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仲恺高新区及台湾两地的创业导师、企业家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对孵化项目和入驻企业(团队)进行初审。

第三章 运营服务机构及管理

第七条 青创基地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场地设施、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项目申报等创业孵化服务,并协助其获取相关技术支持和市场推广。

第八条 区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对运营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监督,建立运营服务机构考核和清退机制,对不符合青创基地运营服务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服务资格。 

(一)可服务创业企业(团队)数量、创业入驻常驻率低于合同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二)不具备创业服务功能或服务性质发生改变的;

(三)不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服务,1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服务资格的;

(五)违法违规经营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六)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入驻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入驻条件。

(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符合国家和我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项目,能代表台湾特色的文创、科技、精致农业、旅游、金融服务等企业(团队);

(二)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具备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仲恺高新区内; 

(三)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产品研究及开发工作,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四)项目技术来源清晰,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一定的创新与进步;

(五)经青创基地运营服务机构推介或者参加国家、省、市、区创新创业比赛入围初赛的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团队,经过评审后,可优先入驻青创基地孵化。

第十条 主导产业(创业项目)。

    (一)电子信息技术、平板显示、智慧装备、云计算现代服务业、科技农业、文化创意、环保科技、人工智能等产业;

(二)属于我区优先发展的产业和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其他产业项目;

(三)有利于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的产业项目。

第十一条 入驻申请流程。

(一)向青创基地运营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入驻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材料:

1. 台湾创业青年需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创业规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入驻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大陆创业青年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创业规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入驻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2.已经创办企业的台湾创业青年,除提供以上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评审流程。

入驻评审按照初审—答辩—评审的流程进行。

(一)初审。青创基地运营服务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集中初审;

(二)答辩。初审合格的企业(团队)可参加运营服务机构组织的入驻答辩评审会,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三)评审。运营服务机构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分数高低进行排名,形成评审结果,报区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最终入驻企业(团队)名单。

第十三条 签约入驻。

通过入驻评审的入驻企业(团队)需与运营服务机构签署入驻协议,并由运营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入驻手续。

入驻企业(团队)从签订入驻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免租,期满后入驻企业(团队)应退出青创基地。对创业示范作用较好和能够为其他企业(团队)提供服务的,经区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留驻青创基地免租期限,但最长留驻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入驻企业(团队)的管理

 第十四条 运营服务机构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入驻企业(团队)实施管理,运营服务机构对入驻企业(团队)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一)督促入驻企业(团队)制定年度计划方案,并以此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主要依据;

(二)对入驻企业(团队)进行监管。入驻企业(团队)如果要改变预定目标、变更项目内容或终止项目计划时,需提前30天向运营服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计划;

(三)对项目计划执行不力或缺失,不能完成项目计划的入驻企业(团队),报区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领导小组审定后,可取消其入驻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立即取消其入驻资格,并配合相关单位追究法律责任及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青创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定期组织专家组采取实地走访调研、组织集中汇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入驻企业(团队)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区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领导小组审定,并根据审定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入驻企业(团队)的毕业及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团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青创基地。

(一)项目已经终止或实际已经停止运作的;

(二)入驻青创基地满两年,已符合毕业条件或未能获准延期的;

(三)违反青创基地管理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入驻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其中,若违反第(三)或第(四)条规定,一经发现,区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领导小组应立即责令企业(团队)退出青创基地,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反规定的入驻企业(团队)承担。企业(团队)入驻期间根据本办法所享受的各项资助补贴和奖励应当全部退回,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团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毕业。

(一)已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项目成果具备市场化条件,可规模化生产,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团队)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15日内,应结清各项应缴费用,办理退出手续,撤出设备并交还场地。逾期不退出者,由运营服务机构组织强行清退、撤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应退出企业(团队)承担,从逾期之日起计取相关费用。

第七章 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团队)可享受的国家、省、市、区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和相关补贴,企业(团队)可自主选择提出申请,基地运营服务机构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相同优惠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展会补贴。入驻企业(团队)为开拓市场自费参加市级以上国内外知名行业或政府组织的专题展览会,可申请展会补贴(同一参展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其中,内地展会标装补助5000元,特装补助2万元;港澳台地区展会、国外展会标装补助1万元,特装补助3万元。每个企业每年申请的展会补贴累计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一条 贷款贴息。对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入驻企业(团队)创业项目,按照企业(团队)实际支付利息的50%进行核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每个企业(团队)每年补贴利息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同一企业(团队)创业项目每年度只能就同一项贷款申请贷款贴息。

第二十二条 比赛奖励。入驻企业(团队)的创业项目代表青创基地参加比赛:获得国家级创业创新一、二、三等奖奖励的,按获奖等级,分别给予20、15、10万元奖励;获得广东省级创业创新一、二、三等奖奖励的,按获奖等级,分别给予10、8、5万元奖励;获得惠州市级、仲恺高新区级创业创新一、二、三等奖奖励的,按获奖等级,分别给予5、3、1万元奖励。入驻企业(团队)同一项目参赛按获奖最高级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入驻企业(团队)正常运营满6个月可以申报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资助,由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入驻情况等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予5~2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第二十四条 住房租金补贴。入驻企业(团队)台湾籍核心成员未在惠州区域购买过商品住宅房,且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在惠州区域内租房,租赁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月租金总额不超过1800元,每人可享受2年内按实际产生费用的50%给予租金补贴;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应提供相应的合同及票据,原则上每个入驻企业(团队)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人员累计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补贴。对入驻青创基地的台湾创业企业(团队),自企业(团队)在仲恺高新区注册成功并与青创基地签订正式入驻协议当月起,每个企业(团队)每月给予3000元交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推荐团队奖励。对于成功推荐引进台湾青年创业团队入驻青创基地创业的社会团体、企业等机构给予奖励,每引进1家注册地在仲恺高新区且在青创基地入驻满1年的企业(团队)的给予1万元奖励,一年内奖励同一个推荐机构的资金上限为10万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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