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惠州仲恺港澳青年创业基地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惠仲委办〔2020〕1号
各园区,各镇(街道),区直及驻仲恺各单位:
《关于支持惠州仲恺港澳青年创业基地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业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惠仲常务纪〔2019〕11号)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社会事务局反映。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
关于支持惠州仲恺港澳青年创业基地发展的
若干措施(暂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惠州与港澳的交流合作,吸引港澳青年到惠州创新创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惠州仲恺港澳青年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港澳青年企业。港澳青年企业是指港澳青年持股30%以上的企业或雇佣港澳青年比例超过30%的企业(以在仲恺高新区缴纳社保人数为准)。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含)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居民及在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
第三条港澳青年企业开展的项目要符合仲恺高新区产业规划或能促进仲恺高新区产业链延伸、供应链匹配且无环境和安全问题;港澳青年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需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且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
第四条港澳青年企业已经享受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扶持的,在上述政策未规定不可叠加享受优惠的情形下,可享受本政策扶持措施。
第五条办公场地支持。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评审的港澳青年企业,根据项目评审得分情况,给予2年内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免租金支持(具体期限及面积根据评审结果及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创业资金支持。港澳青年企业入驻基地正常运营满6个月后,经评审通过的项目,根据项目评审得分情况给予5-2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
第七条住房租金补贴。入驻基地的港澳青年企业,根据项目评审得分情况,优先考虑安排企业员工入住人才公寓,支持间数为1-3间。如未能安排入住人才公寓的,给予2年内不超过3人(含)的住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月。
项目评审得分 |
55-69 |
70-84 |
85(含)以上 |
办公场地支持面积(平方米) |
≤100 |
≤200 |
≤300 |
创业资金支持额度(万元) |
5 |
10 |
20 |
人才公寓支持间数 |
1 |
2 |
3 |
第八条展会补贴。入驻基地的港澳青年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国内外知名行业或政府组织的专题展览会,可申请展会补贴(同一参展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其中,内地展会标装补助5000元,特装补助2万元;港澳台地区展会、国外展会标装补助1万元,特装补助3万元。每个企业每年申请的展会补贴累计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贷款贴息。入驻基地的港澳青年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用于经评审通过的项目,按其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的贷款贴息且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比赛奖励。入驻基地的港澳青年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一、二、三等奖奖励的,分别给予20、15、10万元奖励;获得广东省级创新创业一、二、三等奖奖励的,分别给予10、8、5万元奖励;获得惠州市级、仲恺高新区级创新创业一、二、三等奖奖励的,分别给予5、3、1万元奖励。企业同一项目参赛按获奖最高级别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交通补贴。入驻基地的港澳青年企业,自签订入驻协议当月起,以实报实销的方式给予不超过3人(含)的交通补贴,每个企业每月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推荐企业奖励。对于成功推荐引进港澳青年创业企业入驻基地的社会团体、企业等机构给予奖励,每引进1家注册地在仲恺高新区且经营满1年的港澳青年企业,给予推荐机构1万元奖励,1年内对同一推荐机构的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绿色通道服务。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港澳服务专窗,由区社会事务局委派专人为港澳青年免费提供政策咨询、权益保障、信息对接、创业辅导、人才招聘、企业开办和日常运营商事代办等服务。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程序。区社会事务局依据核实的股东身份及出资或持股比例、缴纳社保等情况认定港澳青年企业,并负责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采用审查申报材料、现场质询和答辩或实地考察(需要的项目)的方式进行。评审组成员由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50%;成员依据项目评审标准打分,并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通过评审会审查的项目在区社会事务局官网上公示5天,对于公示无异议和社会反映或投诉理由不成立的项目,经区社会事务局审定同意后,港澳青年企业(团队需注册企业)即可与基地管理运营主体签订入驻和房屋使用协议,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评审未通过的项目,由区社会事务局在评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参加项目评审的港澳青年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惠州仲恺港澳青年创业基地项目评审申请表》;
2.项目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股东和研发团队情况、核心技术或商业模式、收入(盈利)模式、公司经营战略、市场分析和策略、发展计划、融资计划、风险控制等反映项目主要特征的相关内容;
3.团队成员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卡或回乡证)、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团队成员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知识产权证书(如有)复印件(验原件);
6.企业签订入驻和房屋使用协议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相关补贴的港澳青年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住房租金补贴:房屋租赁合同和正规租金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展会补贴:参展合同及费用发票复印件(验原件)、参展现场证明材料(如展台和洽谈照片、签约合同等);
贷款贴息: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凭证、企业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比赛 奖励:主办方盖章颁发的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
交通补贴:正规的交通票证(车票、船票等)或发票;
推荐企业奖励:企业由举荐方推荐的证明材料(需不少于3名当事人签字证明)。
第十五条对获得创业资金支持的港澳青年企业,应当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核算管理,落实专账管理制度,建立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
第十六条本措施由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