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青年广东创业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穗台经济社会文化
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2023年修订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和党中央对台工作决策部署,坚持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扎实推动国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等惠台政策的落实落细,进一步发挥广州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和南沙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发展优势,不断深化穗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广州投资、就学、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深化穗台经贸合作
1.鼓励台资企业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沙自贸试验区、国家临空经济示范区、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等平台建设,参与广州“一带一路”重要枢纽城市建设和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国际科技创新枢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国际交往中心建设,与大陆企业同等享受各类扶持政策。(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广州空港委)
2.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各项建设,与本市企业按规定同等享受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负责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南沙区)
3.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投资广州,享受本市企业同等政策,对特别重大台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负责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负责单位:市科技局)
5.鼓励与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地区相关机构参与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装备与机器人、轨道交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数字创意等八大产业)发展,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6.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各个专题,对符合要求的台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资金奖励。(负责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质。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累计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认定省级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省技改资金补助的“专精特新”企业,市级资金按一定比例对该企业予以配套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负责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鼓励台资企业转型升级与科技创新,支持台资企业在企业内部或与在穗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相关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推荐申请省级研发机构认定和政策支持,对设立在广州的台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负责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9.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本市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知识产权金融、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等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支持台资企业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州博览会、广州台湾商品博览会、广州国际旅游展、广州直播电商节等各种展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搭建销售网络,拓展境内外市场。(负责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台办、市协作办)
11.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本市办展办会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被评定为重点品牌展会可获最高50万元资金奖励。在穗台资企业在境外举办或参展达到相关规模可获最高30万元资金奖励。(负责单位:市商务局、市协作办)
12.鼓励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本市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交通运输、市政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城市更新及特色小镇、价值创新园区等领域项目投资。(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
13.支持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本市及各区的政府采购活动。(负责单位:市财政局、各区)
14.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债转股、交叉持股等方式,参与本市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负责单位:市国资委)
15.鼓励台资企业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与本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企业利用存量普通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区域产业发展政策、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符合省、市规定的,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负责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6.支持台资企业灵活选择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等方式申请工业用地,对属于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节约的台资建设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之和,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负责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7.鼓励与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利用工业产业区块外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经审核批准,5年过渡期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满依程序办理规划调整及用地手续。(负责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8.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以及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工程、特色小镇和农产品流通体系等方面建设,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相关农业扶持政策。(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
19.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大陆农林产业高质量发展,同等享受涉农、林资金补助及保险保费补贴、信贷担保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相关惠农、惠林政策。积极推动森林保险保额提标工作,在保公益林和商品林保险金额由500元/亩提升至1200元/亩。(负责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园林局)
20.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与市供销社系统及直属企业加强对接,在农产品供应链、机团配送、新品开发上深度合作,为台湾地区优质农副产品参与供销社系统举办的展销会、推介会等销售活动提供高效便捷渠道。(负责单位:市供销合作总社)
21.鼓励台资金融机构参与广州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新设立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负责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2.支持台资银行在本市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支持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金融领域开放措施在本市开展先行先试,台资银行可与本市同业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负责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23.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投资者到本市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公估业务或保险经纪业务。(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24.支持台资金融机构依托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负责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5.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户等与在穗清算机构及本市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负责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26.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台湾同胞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等有效证件可自主查询、打印本人信用报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按揭购房贷款及经营性贷款等业务。(负责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27.支持台资企业及台资私募基金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投资本市企业。(负责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8.鼓励符合条件的在穗台资企业在大陆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负责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9.鼓励与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服务提供者在本市与大陆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形式或以独资形式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不以消防、环评及医疗废物处理协议作为前置条件。(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0.全面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放宽台资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自主申报,允许从事特定行业及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1.实行“审核合一、一次办结”和“容缺登记”工作模式,推行商事主体登记“一网通办、一窗通取”、商事服务“跨境通”,开通重点企业准入“绿色通道”,便利台湾投资者快捷落户广州。(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优先实施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培育,对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给予与本市企业同等通关便利、联合激励等优惠措施。(负责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二、促进穗台社会文化交流
33.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广州经济、科技、文化、教育、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支持台湾地区商协会、社团、行业协会等来广州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34.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广州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协作办)
35.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广府味·幸福年”广府文化系列活动、广州乞巧文化节等传统文化传播及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代表的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实地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并与代表性传承人交流、沟通、合作。(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36.鼓励穗台两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共同开展中华文化、历史、民族、家庭教育等领域的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台湾地区相关领域的公益性研究成果。(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37.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支持广州市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根据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38.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南沙自贸试验区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在本场所内可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营业性文娱演出项目。(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南沙区)
39.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南沙自贸试验区设立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电影院,并可开展艺术进口经营活动以及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业务。(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南沙区)
40.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家、学者、教师等专业人才在本市高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就业或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41.推动穗台两地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竞赛,支持举办“穗港澳台四地技能节”“国际城市杯”等优秀交流品牌活动。(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支持台胞在穗就学就业创业
42.鼓励台湾大学生来穗实习见习就业。为台湾大学生每年提供不少于1200个就业岗位和300个实习岗位,对台湾大学生在穗实习期间的食宿、交通、人身意外保险费用予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支付工作补贴。(负责单位:市台办、团市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43.支持台湾同胞来穗创业就业,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台湾创业者可申请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可申请不超过三年、每年6000元的租金补贴。其中给予到南沙就业执业的港澳台青年一次性12万元就业奖励和每月5000元薪金补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南沙区)
44.支持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广州市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各区设立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并开展项目引进、宣传推介和市场开拓等业务。其中在南沙设立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每年可获最高100万元的财政补贴,获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授牌的基地可同时申请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1:1配套奖励。(负责单位:市台办、市委统战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
45.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申领认定本市创业孵化基地,享受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6.鼓励与支持台湾青年参加“青创杯”广州青年创新创业大赛、“赢在广州”大学生创业大赛、广州市港澳台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符合条件的获奖项目可申报最高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创业项目资助。(负责单位:市台办、团市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7.支持台湾同胞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做好相关服务。(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48.鼓励在本市取得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和本科以上学历的台湾学生,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在本市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在本市各区申请《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审批时限压缩至1 个工作日。(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
49.鼓励与支持在广州学习、生活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50.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专业人才在职称申报和职称评价方面不受户籍、身份、档案等制约,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支持各区设立面向台湾同胞的职称申报点,实现“全网办”“零跑腿”。(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
51.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按照相关流程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申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各区)
5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以及本市“广聚英才”工程项目,在人才支持政策方面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按政策规定给予资金资助。(负责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便利台胞在穗居住生活
53.支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台湾居民身份认证平台,促进台胞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在市、区政务服务大厅等民生服务领域便利化应用,实现市、区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能力全覆盖。(负责单位: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54.支持在本市工作的台湾同胞按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相关劳动保障待遇,按程序申领小微企业、灵活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55.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承租新就业无房职工整体租赁公租房。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申请租住市区各级人才公寓或相关租金补贴。其中南沙区为符合条件的港澳台青年提供青年公寓或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 万元住宿补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
56.年满60周岁且持有广州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可申请办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与本市居民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等方面同等享受相关优待。(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57.鼓励在穗台湾同胞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荣誉市民等评选以及“南粤工匠”的推荐命名活动,支持台资企业女职工(女台胞)参加全国、省、市“三八”红旗手推荐,鼓励台湾同胞参加广州市各类职工技能竞赛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命名。(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委统战部)
58.台胞子女在本市申请报读幼儿园及高中阶段学校,平等按当地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入园入学;申请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地区户籍适龄子女同等入学待遇;对有意愿入读本市中职学校的台籍学生实行免试入学。(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各区)
59.畅通台湾同胞在穗政策咨询与沟通渠道,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时为台湾同胞提供政策指引和帮助。依托广州12345、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广州台办微信公众号向台湾同胞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和提供咨询。(负责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台办)
60.设立并公开市区两级联系窗口,为台湾同胞提供各类服务和帮助。(负责单位:市台办、各区台办)
本措施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